总会
总会
1.总会是教会之最高议会,代表所有成员教会。其全称为美国改革宗长老会总会,构成所有会众及议会之间联合、平安、和交通之纽带。
总会之组织原则:
1).教会的职责是履行大使命。
2).履行大使命的职责属于各议会下属教会,总会的职责是通过不同的议会鼓励和推动该使命的实施。
3).大使命所定规之教会事工是同一项事工,由总会通过地位同等重要的各委员会具体实施。
4).每位会友和每个成员教会的良心受神的话语约束,都有责任支持该宗派的整体事工。
5).总会有责任对需求和资源加以评估,并按优先次序,以最为有效的方式履行大使命。
6).教会同意信徒和会众有权通过其他机构参与服事,践行大使命。
7).总会的委员会是要服事(而非控制)教会的治理。委员会不是要建立制度,而是执行由总会建立的制度。
8).委员会是通过履行由总会分配的职责来服事教会。
9).总会委员会由所有区会按比例派出代表组成。
10).委员会由人数相等的教导长老和治理长老组成。
11).每间区会以下述方式选举产生一名代表,共同组成提名委员会。根据区会成立的日期,总会执事将每间区会分组,区会成员在不同组别中任职3年,由治理长老和教导长老交替担任。必要时,未到期的任职期限可由相同组别的一位教导长老或治理长老担任。
该委员会将从区会提名的名单中确定所有提名人选,递交下一次总会会议。区会应使用由总会执事提供的提名表格。每间区会可以向每个委员会或机构提名一名教导长老和一名治理长老。
除了为已经到期的代表席位提名外,提名委员会还应为每个永久性委员会提名一名教导长老和一名治理长老,以备增补一个年度中可能出现的任何空缺。每位候补委员应出席每次会议,并在必要时弥补任何空缺席位,以便达到法定人数。除区会提名的新人选以外,在一个年度中没有任职于任何空缺席位的候补委员将自动被提名委员会视为同一委员会的提名候选人。
12).总会的永久性委员会包括:总会行政委员会,基督教教育和出版委员会,北美宣教委员会,普世宣教委员会,和改革宗大学事工委员会。
总会行政委员会由二十名(20)成员组成:
a.通过正式提名和选举程序产生的分属不同组别的11名成员,
b.由以下事工委员会或机构各自派出1名成员:
1.基督教教育和出版
2.圣约学院
3.圣约神学院
4.美国改革宗长老会退休和福利机构
5.北美宣教
6.普世宣教
7.美国改革宗长老会基金
8.事工会议中心
9.改革宗大学事工
11名成员应任职4年。行政委员会主席应为其中一名成员。
每个事工委员会和机构应在总会前最后一次委员会或理事会会议上指定其委派的成员。事工委员会和机构的最高行政官员可以参加行政委员会的任何一次会议。他们有权参加会议,但无投票权,而且在召集执行性会议时必须将他们排除在外。
基督教教育和出版委员会,北美宣教委员会,普世宣教委员会,以及改革宗大学事工委员会应由15名弟兄组成,分属5个组别,每个组三人,其中2位TEs,1位或2位REs,还有1位TE作为轮换,任职5年(此处原义不明)。基督教教育和出版委员会,北美宣教委员会,普世宣教委员会,以及改革宗大学事工委员会应有一位治理长老和一位教导长老作为候补,以填补可能出现的任何空缺。
在总会其中一个永久性委员会或机构中任职满期或至少任职两年者,在一年之内不得再次当选进入总会的委员会。(经总会批准,可以允许在机构的规章中有例外情形。)
13).总会应在听取相应委员会建议后制定其职员的薪酬。
14).总会应选举产生一个由6人组成的神学考试委员会(从三个组别中产生的三位教导长老和三位治理长老,每个组产生两名)。该委员会的提名人选由总会提名委员会提交。
该委员会应考察委员会、理事会、和机构的所有第一和第二层级的行政职员,以及那些首次被推荐受聘的,暂时在这些职位上任职的人员。考察的内容包括:
a.信仰经历
b.神学
c.圣礼
d.教会治理
e.圣经内容
f.教会历史,以及
g.美国改革宗长老会历史
未经考道和总会神学考试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开始或继续从事事工。未经该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由总会选举成为第一层级的行政职员。
15).通常情形下,所有事务都应通过委员会递交至总会。下列委员会的报告应直接递交至总会:常设司法委员会,宪章事务委员会,区会记录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
未经考道和总会神学考试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开始或继续从事事工。未经该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由总会选举成为第一层级的行政职员。
2.作为永久性议会的总会至少应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与会者应由所有区会的教导长老及教会长老会选出的治理长老组成。
就每间堂会而言,如有350名领餐会友,则有权派出两名治理长老代表,每增加500名领餐会友,可以增加一名治理长老代表。
3.当出现紧急情况要求总会在既定会期之前召集会议时,主席应按要求或者在百分之十(10%)的拥有上届总会席位的代表(其中至少有10位教导长老和10位治理长老,代表至少三分之一的区会)达成一致时,发出特别会议的通知。如主席因任何原因无法履行该职责,总会执事因按照相同的要求发出特别会议通知。
参加特别会议的成员应为当选参加上届总会会议的委员或他们的代表。但教会长老会有权选举一位委员或代表接替在上届总会会议后去世的委员(或已经通知长老会主席无法出席的委员)。特别会议的通知至少应提前20天发送至每位委员和每间区会的主席。通知中应说明会议目的,通知未提及事项不得作为会议议题。
4.在登记成为总会成员前,每位委员应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5.如有100名委员在既定日期和地点参会,其中一半为教导长老,一半为治理长老,代表至少三分之一的区会,就应被视为达到会议的法定人数。
6.总会有权:
a.接受和裁决下级议会正式递交的上诉、审议申请、和投诉;作证反对伤害教会的错误教义和不道德之行为;裁决所有有关教义和纪律的争议。
b.根据教会宪章就所有呈交的事项给予意见和指导。
c.审核区会的记录,确保下级议会遵守教会宪章;纠正任何违背秩序之行为;
d.制定促进全教会复兴和增长的方法;
e.建立新的区会,整合和分开已建立的区会(需征得区会同意);
f.设立并监督一般福音事工必需之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委派从事相关事工的牧师。
g.按照相关规定制止导致分裂的纷争和辩论;
h.在四分之三的区会同意时,接纳其他在组织形式上符合本教会教义和治会章程的教会;授权区会使用相似的权力接纳适于成为其议会成员并在其地域范围内的教会。
i.对全教会的事务实施监督;
j.与其他教会交通;与其他在组织形式上符合本教会教义和治会章程的教会联合,这样的联合需按照在《治会章程》26章中规定的程序通过并生效;
k.在全教会范围内提出有利于促进爱心、真理、和圣洁的措施。
7.凡根据《治会章程》14章6节做出的总会决定(例如:判决、决议、提议、司法裁决),全教会及下级议会在商讨与之相关的事项时都应认真予以考虑。司法裁决对与裁决直接相关各方而言是终局的和有约束力的,并可以在随后发生的相似案例中应用已经决议之原则。(见《治会章程》3-5,5,和WCF31:3)
8.当总会所有事项已处理完毕,投票同意休会后,主席应当说:以教会交付于我的权力,我现在宣布,美国改革宗长老会总会休会,下次与会日期为主后。然后,主席应祷告和致谢,并亲自或请他人宣告使徒的会毕祝福。
惟独基督
委身教会 效忠基督
顺服教导 依靠供应
接受惩治 参与服侍
微信号:DANIELZMR